连江:盗采海砂者 缓刑期须参与净化海滩

6月8日是世界海洋日。7日,连江法院发布全市首个“社会公益服务令”,责令盗采海砂者参加“净滩”活动,让其由昔日的海洋“破坏者”向“守护者”转变。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林某、刘某等人合股购买的“锦华6”船先后到闽江口附近海域接驳盗采海砂9次,累计9800吨。

连江法院经审理后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与以往不同的是,连江法院向被告人刘某发出了“社会公益服务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参加社会公益性组织的清理海漂垃圾等“净滩”活动。

什么是社会公益服务令?连江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服务令由连江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社区矫正管理局共同制定,是为缓刑人员量身定制的“公益套餐”:违反交通安全的缓刑人员,参加交通路口的文明劝导等活动;破坏生态环境的,参加植树、巡河等活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参加消费者组织机构举办的公益宣传活动;等等。

社会公益服务令有何作用?“这个服务令可以发挥三个作用:一是警醒作用,通过缓刑人员现身说法,告诫更多人遵守法律;二是矫正作用,重塑缓刑人员的自我价值认知和社会责任感,引导其回归社会,从根源上减少和预防犯罪;三是共建作用,吸引更多力量参与到生态文明、文明城市等社会各项事业建设。”

下一步,连江法院将在全县范围内推广“社会公益服务令”,与更多单位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进一步丰富社会公益服务形式,让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百花齐放”。(记者郑瑞洋 通讯员 朱翠霞)

关键词: 社会公益 有期徒刑 缓刑考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