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招商培育等方案
优质企业落户最高奖励1000万元
福州出台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招商培育等方案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和《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推动建筑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两份文件均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
《工作意见》有效期5年,旨在进一步促进我市形成大企业做大做强、中小企业做精做专的良好发展生态,提高建筑产业发展集中度,提升我市工程质量品质,实现向建筑强市的转变。《实施方案》有效期3年,重点围绕招大引强,补足短板,进一步健全福州市建筑业招商政策体系,提出引进一批市外优质的特级(综合)、一级(甲级)建筑企业落户福州。
《工作意见》从八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包括加大帮扶力度、优化招投标制度、支持联合体投标、推动多元化经营、推广新型建设模式、开展资信评级、加大招商力度、搭建合作平台等。为补足我市建筑业企业在重大工程领域的发展短板,《工作意见》提出,要引导外地优质建筑业企业与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加强交流合作,支持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与外地优质建筑业企业联合参与我市工程建设,提升项目管理能力及专业技术水平。鼓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将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发包或分包给福州市资信良好的建筑业企业。
《实施方案》明确了优质引进企业标准。为吸引优质企业落户我市,对于我市优质引进企业按其建筑业资质类别等级,给予落户专项奖励。最高资质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资质的企业,自引进之日起,5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其地方财政贡献;最高资质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年度地方财政贡献。
此外,《实施方案》还提出,鼓励优质引进企业与其母公司组建联合体参与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支持优质引进企业参与我市项目建设,支持福州市优质引进企业与其母公司以联合体形式优先参与我市公共基础设施、片区开发、城市更新等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记者 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