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野外用火 男子被罚1500元

2018年底,某县村民郭某扫墓祭奠时烧纸,不慎引燃荒草,过火宜林荒山320.5亩。

郭某违规在野外用火,祭奠烧纸引燃荒山杂草的行为发生的时间属于森林防火期,所在区域为当地规划的森林防火区。该县林业局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对郭某进行警告,并处以1500元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点睛: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记者叶智勤通讯员 李建辉)

关键词: 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条例 主管部门